浙江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特色工業設計基地建設加快塊狀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8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運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結合美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設計水平領先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和工業設計基地。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經信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經信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可自行組織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當年的3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重視工業設計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培訓專業人員能力。
(四)有較強的設計能力,從事工業設計人員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業設計師以上職業資格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15項以上,年工業設計成果轉化產值1億元以上。
(五)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較好的信譽,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將強的工業設計能力。企業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工業設計從業人員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業設計師以上職業資格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四)工業設計業績突出,服務制造業企業10家以上。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600萬元。
(五)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工業設計基地(園區)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省內塊狀經濟和區域內相關制造企業提供設計服務平臺,并得到所在地政府扶持的基地。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面積不少于3000㎡。公司化運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務,運營高效、管理規范,有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有為工業設計企業與制造企業提供服務和對接的平臺。
(三)集聚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20家以上,基地內專職從事工業設計人員100人以上。
(四)基地內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年獲得授權專利30項以上、設計服務年服務收入1500萬元以上。
(五)建利基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基地(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所在地經信主管部門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書面申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同時提供獨立機構的證明);
(三)近兩年工業設計專項審計報告;
(四)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復印件;
(五)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六)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
(七)提供相應的《浙江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材料》(見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條 市經信委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紙質及光盤)集中報送省經信委。
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一條 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經省經信委批準,授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以正式行文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須自愿申請復核,并填寫有關材料,通過所在地經信主管部門報市經信委。市經信委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在復核當年的3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報省經信委。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可按上述要求將復核材料直接報送省經信委。經省經信委復核,以正式行文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十七條 因第十五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認定,并暫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申報工作。直接向省經信申報的,暫停該省屬企業或央企在浙機構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經信委報省經信委備案。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可直接報省經信委。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正式行文公布。
第二十條 對通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省經信委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并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經信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