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浙江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浙委[2011]76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80號)文件精神,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提升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質量與效益,規范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管理,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制定了《關于加強浙江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本《實施方案》所稱新產品(新技術)是指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工業產品和技術。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根本性改進,從而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擴大使用功能的產品;在國內率先提出技術標準或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市場前景的產品;能替代進口,對促進國產化有重要作用的產品。
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推進節能降耗等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的技術。
新產品(新技術)登記備案和鑒定(驗收)工作是技術創新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開展浙江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的基礎性工作。《實施方案》對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登記備案和鑒定(驗收)工作的內容、程序等工作加強管理和規范。
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登記備案是對我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進行管理,促進開發單位制訂科學合理的開發計劃,并按照計劃完成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任務。鑒定(驗收)是指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省經信委歸口管理、指導、監督全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登記備案和鑒定(驗收)工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市)負責管理、組織本地區的登記備案和鑒定(驗收)工作;省屬企業可由省經信委委托相關單位管理。
申請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登記備案和鑒定(驗收)的開發單位應是在我省行政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具有較高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水平;有配套的開發和生產條件。
一、 登記備案內容和程序
第一條 新產品(新技術)登記備案采用網絡在線管理。開發單位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的技術創新網上辦事大廳進行在線申報,填寫資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開發單位將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縣(市)經信部門;市、縣(市)經信部門進行審核后,在線報送省經信委。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信委在線申報。
第二條 開發單位應在線提交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內容、技術目標、計劃進度等內容。開發計劃進度原則上為一年,如需超過一年的,應在申報材料上說明理由。
第三條 省經信委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在線審查,并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新產品(新技術),將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新產品(新技術)可在線自動生成《浙江省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備案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確認書》)。開發單位可在線下載。
二、鑒定(驗收)內容和條件
第四條 新產品(新技術)應在《備案確認書》規定的開發時間內完成開發任務,并在規定的完成時間后半年內申請鑒定(驗收)。超過時間沒有鑒定(驗收)的產品(技術),不得申請鑒定(驗收)。
第五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行業準入標準等;
(二)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特點、標準的采用和制定、專利建設情況以及生產工藝條件等;
(三)評價新產品(新技術)技術所達到的水平。一般分為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和國內先進4個等級;
(四)評價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鑒定(驗收)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鑒定(驗收)一般采用會議鑒定(驗收)方式。由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鑒定(驗收)組織單位聘請相關專家組成鑒定(驗收)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
第七條 鑒定(驗收)程序:
(一)鑒定(驗收)實現網絡在線管理。開發單位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的技術創新網上辦事大廳上進行在線申報,填寫資料;開發單位將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縣(市)經信部門;市、縣(市)經信部門進行審核后,在線報送省經信委。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信委在線申報。
(二)開發單位應提交以下完整的鑒定(驗收)資料:
1.鑒定(驗收)工作大綱:由市、縣(市)經信部門出具;省屬項目由省經信委委托的單位出具;
2.工藝技術和工作總結報告、投產條件報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由開發單位出具;
3.產品(技術)標準:產品(技術)的企業標準由開發單位出具,并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企業標準的,應提供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以及貫標情況說明;
4.自主知識產權實施情況報告:由開發單位出具;應含產品(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專利申報計劃、受理或授權情況等;
5.檢測報告:由法定檢測機構測試和出具;檢測報告出具后1年內有效;
6.科技查新報告: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查新報告出具后1年內有效;
7.用戶使用報告:一般情況需有兩個以上用戶使用報告,由用戶單位出具,用戶使用報告出具后半年內有效;
8.污染物排放和能耗達標承諾書:由企業出具,承諾新產品(新技術)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符合國家規定;
以上鑒定(驗收)資料,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完備的,可報經省經信委同意后,酌情調整。檢測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超過有效期的,需重新出具。
(三)預審。所在地經信部門對鑒定(驗收)資料是否齊備、鑒定(驗收)委員會組成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初審同意后在線報省經信委。省經信委在線進行復核。省經信委預審同意后,方可召開鑒定(驗收)會議。預審同意后,專家委員會主任原則不能更改,成員變更不得超過2人。
第八條 鑒定(驗收)工作結束后,開發單位將鑒定(驗收)意見及有關資料在線報送各市、縣(市)經信部門審核;各市、縣(市)經信部門負責對鑒定(驗收)材料錄入的準確性進行審查,同意后報省經信委;省經信委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新產品(新技術),將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可在線自動生成《浙江省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證書》。開發單位可在線下載。
四、鑒定(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九條 各市、縣(市)經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查鑒定(驗收)申請報告和鑒定(驗收)資料是否符合鑒定(驗收)條件,及時明確答復是否同意組織鑒定(驗收)工作。
(二)制定鑒定(驗收)計劃,確定鑒定(驗收)會議的時間,從專家庫中抽取相關行業專家組成鑒定(驗收)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鑒定(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審核鑒定(驗收)委員會提交的鑒定(驗收)意見。如有不實,應責成原鑒定(驗收)委員會重新評估。
第十條 鑒定(驗收)委員會組成要求:
(一)鑒定(驗收)委員會應由與鑒定(驗收)的產品(技術)無重大和直接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
(二)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或技術經濟專業類高級職稱的專家參加;
(三)具有比較豐富的專業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鑒定(驗收)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由主任、副主任、專家成員組成;可由技術、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
(五)鑒定(驗收)委員會成員需考慮院校、部門、地區間的合理比例,同一單位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
(六)開發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驗收)委員會,特殊行業由于專業限制需要開發單位參加的,其人數不得超過鑒定(驗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條 鑒定(驗收)委員會的職責:
(一)接受鑒定(驗收)組織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的態度,保證鑒定(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三)鑒定(驗收)委員會有權要求產品的開發單位進行答辯或驗證試驗。鑒定(驗收)委員會對鑒定(驗收)結論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通過鑒定(驗收)意見。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應在鑒定(驗收)意見中注明。全體成員應在鑒定(驗收)證書上簽字;
(五)如有技術保密要求的,企業可與鑒定(驗收)委員會簽訂保密協議,鑒定(驗收)委員會全體成員應對鑒定(驗收)內容保守秘密,對泄密行為可根據協議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對正在進行或已完成的鑒定(驗收)工作,一旦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有權宣布鑒定(驗收)結論無效。